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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技术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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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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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1996年4月,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了“地下管线管理技术专业委员会”。当时,建设部与国家统计局首次在全国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这项量大面广的工作,除了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与组织工作以外,也需要技术方面的支持与协调。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有相当一批国家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冶金(包括有色、测绘、地矿等部门系统)的研究、设计作业队伍纷纷进入开展各类管线的探测以及检漏(水、气)、防腐等工作,还有国外仪器设备代理商等方面的力量,这为城市建设(地下管线)注入了新鲜的重要力量。他们大都脱离了原有部门传统的技术上的管理。客观上需要有一个组织进行技术交流、管理与协调工作。建设部科技委地下管线管理技术专业委员会基本上是在上述背景下成立的。

成立以来,协助制订有关政策、规定,推动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监理技术、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库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协助制定技术标准、手册,并组织宣传贯彻;1996年即在国内推动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控制工作的开展,有近400多个城市对供水管网进行了系统的漏水检测,效果显著;通过研讨、培训、展览等形式,推动技术交流,促进地下管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但是,部科技委是部内设的技术参谋咨询机构,其下属的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与任务仅为技术领域,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成立之初就将它定为“协会、学会的过渡性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已形成了一个跨部门的行业,迫切需要通过行业组织加强管理,鉴于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密切关系,经建设部同意,将原建设部科技委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成建制转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并经民政部审核,于2005年1月28日批准设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并于2008年8月19日正式成立。

成立以来,我们努力发挥“双向服务”的功能,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立市场秩序的有关工作,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维权、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交流、自律与监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协助制定、修订技术规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强化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与此同时,我们按照协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会章的有关要求,积极努力的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做好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电话:010-63978071/63978091/63976360

传真:010-63978081

邮编:100038

邮箱:dxgx2000@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21号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 - 会章

1.总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下设的二级机构,是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推动地下管线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第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研究地下管线行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地下管线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地下管线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等;

总结交流地下管线行业在改革与管理方面的经验,推广新技术成果,评选先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各相关领域的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信息资料;

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训;

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建议;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委托交办的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于本会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和本会会章的地下管线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协会后颁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凡从事与地下管线行业相关的规划、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石化、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工业管线等行业的规划、设计、勘测、施工、探测装备、软件开发、管材生产与经销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承认本会会章,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法人或其他负责人为本会团体会员代表)。

个人会员:与地下管线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认本会会章,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获得专业委员会出版的刊物、信息和资料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会员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会章,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关心专业委员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和经验;

按时照章缴纳会费;

维护各单位之间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籍自行注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会章;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成员,选举和罢免正副主任、秘书长;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表彰和奖励;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和领导本会全部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委员人选条件:

作风正派,热心协会工作的从事地下管线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有实际经验和技术成就的技术干部。

委员的产生: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组成,其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管领导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个人会员为委员会委员。

委员的更换:

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请求,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委员会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组织改选下届委员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落实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委员职责:

1) 完成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2)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为本会的发展和开拓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帮助和支持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委员会工作制度:

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秘书长对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或办事机构,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等活动。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活动经费来源: 

(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会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务委员会提交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由挂靠单位代管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会章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会章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修改后的会章,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会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21号(中国煤地大厦),邮编:100038。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自2005年8月20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后实施。会章未尽事宜,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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