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2002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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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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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6月22日,是省住建厅指导下的行业协会。我会受省住建厅委托,制定市政行业各类标准、规范和检查办法;组织指导本行业技术、管理人才培训和职工职业培训及再教育;协调行业之间经营开发,做好技术咨询和交流;开展国内外行业之间的技术、信息交流;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开展各类型市政行业检查、评审工作。

目前我会拥有会员单位220多家,下设9个专业委员会:施工、设施管养、质量、给水安装、排水、城市道路照明、培训、科技与设计、市政材料检测专业委员会。我会技术实力雄厚,拥有一个专业齐全的市政行业专家库,有市政行业各专业专家共计近300名。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3335747    

传真:020-83190452

邮编:510115    

E-Mail:649522342@qq.com

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之8六楼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章程》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G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广东省各市、区、县从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含水厂、给水泵站、给水管网)、排水(含污水厂、排水泵站、排水管网)、路灯、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工程的投资、运营、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监理、检测及教学科研、设备制造和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之八六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行业自主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与企事业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和诉求,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七条  本会竭诚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研究、探讨我省市政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并推动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引导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及职业工人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单位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开展业务咨询,组织行业技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交流。

(五)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担广东省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市政企事业单位升级、资质审查和每年资质年审的前期咨询调研,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组织广东省市政行业评选的协会科学技术奖、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广东市政金奖、市政行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市政工程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市政工程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市政优秀监理工程师、优秀总工程师、优秀技术工作者、协会先进单位、协会工作积极分子。组建广东省市政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工作。

(七)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经济管理标准,协调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及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对不予整改的,将其列入行业诚信评价黑名单,并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行业权益。

(八)开展国内外市政工程行业有关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开展市政工程经济的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国内外市政工程技术协作和市场信息的交流。

(九)拓展与国外市政行业的联系,开展技术和信息交流。

(十)组织市政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一)运用行业学术刊物及信息平台,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市政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依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员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本会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申请晋升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鼓励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各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给予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的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宜,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社团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二〇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第七届四次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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