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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水务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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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8/09/18

作者:上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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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各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要求,推进《上海市水务设施(厂/站)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SSH/Z10016-2018(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应用,现就本市水务设施(厂/站)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水务设施(厂/站)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建设是新时代国家战略,推进水务设施(厂/站)海绵城市建设也是贯彻落实《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的部署要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转变水务设施建设理念,在进一步理清海绵城市建设内涵、拓展外延的基础上,实现从注重专业、功能的单一建设思维向注重低影响开发、生态环保的综合建设思维转变,从海绵城市建设的推动者、建设者观念向水安全和水环境管理的受益者观念转变。


二、全力开展在建重大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对于目前正在实施的重大工程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项目法人应综合工程概算、实施方案、建设进展实际,推进《技术导则》应用;设计单位应按照《技术导则》等规定进行海绵城市设计评估,充分挖潜,提出设计改进措施;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按设计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厂/站)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补充海绵城市建设监理细则,严格现场管理和质量验收。


三、全面实施新建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主要包括自来水厂、污水(污泥)处理厂、供排水泵站、水利枢纽泵闸等工程。对于处于项目前期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立项报告时,应按照《技术导则》等规定单设海绵城市专篇;已经完成立项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初设报告中增设海绵城市专篇,已经完成初设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补充海绵城市要求。同时,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深化、细化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四、做实做好水务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推广应用


一是强化示范引领。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以苏四期综合整治、污水(污泥)处理厂新建和提标改造、自来水厂新建扩建和深度处理、吴淞江行洪等重大工程为重点,形成一批水务基础设施(厂/站)样板工程,强化项目示范引领。


二是不断总结完善。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在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推进中,加强设计、施工、验收、维养等的中间环节衔接和全过程管控,并推行海绵型工地创建,不断总结完善《技术导则》等。


三是确保目标完成。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在实施水务基础设施(厂/站)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同时,以点带面、深入推进,按期实现各类水务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全覆盖,完成《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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