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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深圳印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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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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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绵城市网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深圳印发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暂行方法》的正式印发执行,标志着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已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暂行办法》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建设各参与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及要求,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理念,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建设单位应按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阶段,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制定、产品研发等工作,鼓励支持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根据《暂行办法》,市政府将对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制定、产品研发等工作给予激励;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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