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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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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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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落实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工作部署,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进展,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我部决定自2016年4月起,建立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进展周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落实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工作部署,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进展,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我部决定自2016年4月起,建立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进展周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范围


  (一)报送内容:管廊建设的规划和工程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周进展情况,工程周进展情况(含新启动管廊项目基本信息,管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已开工管廊项目每周形成廊体长度、完成投资额、管线入廊等情况),具体内容见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平台,网址:GL.MOHURD.GOV.CN.


  (二)报送范围:全国所有城市、县城。


  二、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的主体


  各城市、县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送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报送市本级,不包括所辖县级市及县)的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市、县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


  三、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的方式


  我部负责建立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平台实行部省市分级汇总、授权管理和使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信息报送单位具体负责人员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报送平台,按要求进行审核和填报。报送平台的具体登录方式及操作办法见《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操作手册》(另行印发)。我们将于近期开展报送操作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管廊建设进展信息周报制度自2016年4月19日起实行。各市县信息报送单位在每周二中午12时前报送上周(周一至周日)数据。周二为节假日的,信息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时前。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专人报送制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信息报送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建立报送工作人员A、B角制度。填报首次周报信息前,要在报送平台上填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催报工作的处室分管同志、具体工作人员(含A、B角)和各市县信息报送单位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含A、B角)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于2016年4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备案。


  (二)加强报送信息质量管理。各市县信息报送单位要加强报送信息质量管理,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完整、准确,覆盖全行政区域。通过报送平台填报周报信息时,要根据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填报和更新报送平台中有关管廊专项规划编制、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储备等信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市县工作的指导,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每日数据催报和数据质量核查等工作,建立工作人员A、B角制度。对未按时报送、报送信息存在质量问题的,要立即督办,限时整改。


  (三)强化报送工作督查。我部将定期对各市县数据报送质量和及时性进行排名,对于报送工作做的好的市县,在系统内予以表扬;对于报送工作组织不力、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的市县,我部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指导,并视情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我部负责同志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与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沟通。


  (四)做好报送保障工作。各地要加大对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力度,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保证人员和办公经费,保障报送工作有序开展。


  联系人:城市建设司严盛虎,吴涛,郭奎


  联系电话:010-58933981,58933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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