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2002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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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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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2、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3、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二)下放的职责

  1、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适用范围;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区县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除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仍由市地名办审批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下放区县地名办审批。

  3、地名审批,已批复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成后下放区县地名办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4、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土地卫片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能,下放区县规划土地执法大队实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后,逐步委托区县审批。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8、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9、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10、市政管线审批,除跨区县市政管线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外,其余为区域服务的配套性管线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1、高压走廊审批,在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明确控制走廊和线路要求,且不跨区的220kV高压线路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2、场站设施审批,根据《本市市政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原市管范围内市政项目审批权限以及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明确地块边界、规划指标,完全按照规划实施,且独立建设的220kV变电站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原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测绘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关。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发展宏观战略研究和前瞻性的研究,提升城市整体发展品质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水平。

  2、加强对各类专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平衡,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城乡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3、加强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围绕“正确引领发展、科学利用资源、合理优化空间”总体工作要求,加大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保障力度。

  4、加强本市规划国土资源各重点业务审批事项的批中、批后监管职能,提升规划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土地、地质矿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

  (三)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测绘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问题调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

  (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负责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指导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七)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资源,确保本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土地划拨、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审批和管理。

  (八)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纠纷。

  (九)依法负责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拟订并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行业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并承担监管责任;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采中有关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依法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入预算的审核,负责编报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决算及土地储备资金收入项目决算,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入预算,负责本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负责本市地质矿产资源费用的征收使用。

  (十二)承担国土资源服务行业监管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参与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财务管理处

  (四)政策法规处

  (五)科技管理处(城建档案管理处)

  (六)总体规划管理处

  (七)详细规划管理处(城市更新处)

  (八)村镇发展处

  (九)市政规划管理处

  (十)建筑规划管理处

  (十一)风貌管理处(地名管理处)

  (十二)土地利用处

  (十三)综合保护处

  (十四)土地权籍管理处

  (十五)地质资源管理处

  (十六)测绘管理处

  (十七)信访办公室(公众参与处)

  (十八)行政许可处

  (十九)信息管理处(业务监督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

  (二)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具体编制交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道路公路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公共交通和港航专项规划等),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总体平衡并经审批后,上海市交通委会员负责组织实施。

  (三)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解决好2011年前的房屋拆迁问题。

  (四)与上海市档案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实行一口受理、共同验收和出证;上海市档案局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的监督和指导。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档案局研究统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标准,减少建设单位负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直属单位


联系方式


  • 受理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受理点

  • 受理地点:北京西路89号

  • 受理时间:星期二、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63193188

  • 信访受理地点:白河路75号

  • 受理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30(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63193413

  • 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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