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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的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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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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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开工建设的实际,现就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补充规定如下:


  一、土、石方工程


  1.支撑下开挖,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第一册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1.2带支撑基坑土石方相应子目。


  2.盖挖、暗挖,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第四册地下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二、混凝土、钢筋和模板工程


  (一)城市综合管廊主体工程


  1.大开挖施工的城市综合管廊主体工程


  (1)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混凝土浇注按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扣减搅拌、运输的机械和每10m3混凝土扣减3个人工工日。


  (2)钢筋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D.7钢筋工程的钢筋制作、安装(桥梁)子目。


  (3)模板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JLJD-JZ-2014)。其中:底板执行满堂基础A9-0009~0010,侧墙和隔墙执行直形墙A9-0032~0035,隔板和顶板执行平板A9-0040~0041。


  (4)支撑下施工的城市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其混凝土、钢筋、模板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机械乘以系数1.1。


  2.暗挖施工的城市综合管廊主体工程,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第三册隧道工程相应子目。


  3.盖挖施工的城市综合管廊主体工程,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第四册地下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二)城市综合管廊标准段以外的分变电站、控制室等结构,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中的无梁式满堂基础、直形墙、平板混凝土、模板及钢筋相应子目。


  三、其他项目


  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垂直运输按每10立方米混凝土消耗25t汽车吊0.88台班计算。


  2.监测量控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相应子目。


  四、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相应子目的项目,定额人工单价由70元/工日调整为10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3。


  五、本补充规定按市政道路桥涵工程计取各项费用,并按市政工程执行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文件。


  六、我省现行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以前发布的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七、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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